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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京“吴良材”四度交锋 二审驳回南京吴良材公司上诉

2020-04-01 10:48:08 5208

上海南京“吴良材”四度交锋

  据《劳动报》报道,家喻户晓的“吴良材”眼镜商标使用权之争一直悬而未决,其中上海吴良材公司与南京吴良材公司围绕商标字号之争已交手三次。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再次受理两家公司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

  “吴良材”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共同享有,在2015年两家企业发现南京吴良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授权许可加盟商在登记注册及经营中使用“吴良材”文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犯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南京吴良材公司立即停止对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其分支机构在江苏省南京市以外地区注册、使用含“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在其官方网站上连续发表声明30天,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并赔偿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60万元;清清视界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清清视界公司赔偿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包括合理调查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0万元,汉涛公司在大众点评网团购官方网站上连续发表声明30天,消除侵权行造成的不良影响。

  南京吴良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故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南京吴良材公司对外突出使用“吴良材”字号,授权加盟店使用含有“吴良材”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在对外宣传中声称其是“百年老店”,上述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上海吴良材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亦会产生市场混淆,有必要对其使用范围和方式进行适当的限制,其超出适当使用范围以及不当使用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